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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河南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确保素质教育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机构。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学校五级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建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系统。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及时、准确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建立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向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实行学籍电子管理,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现代化。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下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应每学期向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学籍信息。
第四章 辍 学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十七条 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政府报告。政府接到报告后两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学生强制返校。
第十八条 实行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应把辖区内小学生的辍学情况、初中应把本校学生的辍学情况每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第十九条 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借 读
第二十条 凡学生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划片就近入学,到其它公办学校就读的,均属借读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学校在完成所辖区域义务教育任务并有剩余教育资源的前提下,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接收一定数额的借读生。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所需材料包括借读申请和借读证明。借读生办理程序为:借读学生原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并出据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同意接收借读。
第二十三条 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正式学籍。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所在学校建立并保留。
第二十四条 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申请在暂停地附近学校入学或借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与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跳级、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察同意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予留级,个别学生在学习期间成绩较差,学习确有困难,学生本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留级学生的学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留级生数量,留级率控制在2%以内,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
第三十条 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由县(市、区)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其中,毕业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操行合格,体育合格者,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毕业。语文、数学、外语中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合格者;体育不合格者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肄业。
第七章 考试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课程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操行方面根据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及在学习、劳动、生活中的表现等进行考查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查与考试两种方法。平时考查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和操作演示等;考试指期末考试。
第三十三条 小学毕业考试由乡(镇)统一命题,初中毕业考试由县(市、区)统一命题,但均不得统一印制考卷、统一评卷,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
第三十四条 考试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不得命偏题、怪题和超纲题。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两种形式。小学学科成绩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与待及格的计分办法(亦可采用其它等级计分办法),初中可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第三十五条 学期成绩总评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学生自愿的原则下,可进行多次补考。学期成绩虽及格,但学生本人对该科成绩不满意,经本人申请亦可一次或多次重考,直至本人满意为止。补考或重考的最好成绩视为学生的最终成绩。
第三十六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七条 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评定。评语由班主任征求其他教师的意见写出。经学生代表讨论,最后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同意后方可为学生的操行评定。评语要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品行,指出主要优点、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评语应多用鼓励性语言,少用结论性评价。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期末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评语两部分,由班主任分学期填写在学生学籍表上。学生的学业成绩只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排队。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共青团员”或其它单项奖等。
奖励分为校级、县(市、区)级、省辖市级和省级。高一级奖励必须在低一级奖励中产生。
对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评单项奖。
学生所受奖励除颁发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外,要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各。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
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四十一条 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依据《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省教育厅。

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是什么?
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
小学招生网址:
初中招生网址:
监护人登录“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小学招生网址、初中招生网址:,手机或电脑均可登录)完善学生基本信息。
报名辖区内学校,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在完成网上信息采集后,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还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学校完成现场资格审核。
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功能:
1、小学招生学生信息采集。
好学网
2、小学招生管理服务平台登录。
3、初中招生学生信息采集。
4、初中招生管理服务平台登录。
以上内容参考
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首页

河南学籍号怎么查询
好学网(https://www.haoxuejiaoyu.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河南学籍号怎么查询的相关内容。
河南学籍号怎么查询
河南学籍号的查询方式有以下几种:
前往河南省教育厅或当地教育局进行查询。
在河南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查询。
联系孩子所在学校或班主任进行查询。
进入河南省教育信息服务平台,找到“学籍查询”入口。
进入学籍查询页面,按照要求填写学生的身份证号、姓名等信息。
点击“查询”按钮,即可获取学籍信息,包括学籍号等详细信息。
除了上述提到的方法,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河南学籍号:
1.在学校官网查询:学生可以访问所在学校的官方网站,查找关于学籍信息的页面,输入自己的学号、姓名等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2.在当地教育部门或小学查询:学生家长可以前往所在区域的教育部门或小学进行查询,了解孩子的学籍信息。
3.使用教育部门开发的查询系统:一些教育部门也开发了学籍查询系统,学生可以通过输入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学校和教育部门可能有不同的查询方式和要求,因此学生和家长在使用不同途径查询时需要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安全,不要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
综上所述:
为了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以及防止不法分子恶意查询和利用学生信息进行不法行为,对于未经授权的查询和访问,教育部门和学校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权限管理。因此,如果需要查询孩子的学籍号,最好通过正规渠道,如前往河南省教育厅或当地教育局、在官方网站或联系孩子所在学校或班主任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和合法权益,包括学籍信息的查询和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因此,未经授权的查询和访问学生信息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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